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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车及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作者: 审核:gbtech 发布时间:16-10-09 阅读次数:1546 ]

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车及学生乘车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上、放学车辆接送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现就加强全市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的组织、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责、科学发展、因地制宜、依法管理、分工负责、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强化区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创新管理和运行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制,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公交优先、校车弥补不足”的依次工作原则,全面加强我市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中小学生上放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和校车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教育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村村通”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更加科学完善,基本建立起权责明确、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有序、便捷安全的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保障格局,公共交通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可以满足路途较远,需要乘车上放学的中小学生的实际需求。

  三、总体原则

  (一)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区政府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鼓励多渠道推进、多模式并举。现阶段主要解决农村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暂不能通过公共交通上放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安全乘车问题。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制定本地区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时,切实将“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到各个具体的工作环节,充分考虑并解决好当前部分偏远地区中小学生上放学路途较远的实际困难和乘车需求,真正把校车安全工作办成百姓满意的民生工程。

  (三)就近入学、公交优先。各区政府应科学合理地规划学校布点,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路途负担。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设置,科学配给运力,满足学生上放学出行的实际需求。各区政府要结合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因学校布局调整造成学生上放学困难,或因路况条件较差暂时无法开通公交线路的,应整修道路,安排运力,积极开行公共交通。开通公交线路确有困难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校车接送。主城区中小学以及公交线路基本覆盖的郊区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接送。

  (四)坚持标准,市场运作。校车和其他学生接送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坚决制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参与学生接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严格实行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验审和安全教育。各区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既广泛动员有资质的车辆服务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又严格把好准入关口,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办理校车使用和驾驶员上岗许可。

四、重点工作

(一)科学调整学校布局。各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设点,科学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审慎撤并乡镇中小学和农村办学点,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上学路程。

(二)加快公共交通建设。涉农各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扩大镇村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对因学生家庭集中而公交线路尚未通达的村组,在线路勘察达标之后,可安排定时学生专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全面掌握学生乘车需求,合理安排上放学时间,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更加方便农村中小学生乘坐公共交通上车辆放学。

(三)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核,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全程管理和定期培训,制定并完善各种管理措施,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校车行驶线路根据实际需求,由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勘验确定,驾驶员无权擅自变更路线。校车应张贴悬挂校车标牌和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其优先通行权。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密切配合,指派照管人员全程随车,维护学生上下车安全和乘车秩序,关注学生在集中候车和下车回家的路途安全。

定期组织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校车保险相关业务,开辟校车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公安交管、消防、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帮助指导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各种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救援、逃生预案,定期开展相关演练,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对学校组织集体乘车前往的各种社会实践、参观考察、春秋游活动,应实行严格的审核报批(备案)手续。学校应做好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具体管理责任。承运单位和驾驶员必须具有客运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资质,严格按道路规定时速行驶。车辆在本市行政范围内行驶,不得超出其核载人数;出本市行政范围,严格实行“一人一座”。

五、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把学生上放学乘车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了解掌握学生上放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汇总分析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制订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守则,负责开展对学生和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核。

(二)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学生的车辆。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升农村公路(含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各区对接送学生车辆行经线路进行勘察,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的维护保养,指导督促承担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保证安全运行,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和非法从事接送学生的车辆。

(四)安监部门 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纳入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考评范围。

(五)财政部门 研究学生接送车辆的运行和专门校车购置所涉费用的补贴方案。

(六)物价部门 按照校车运营成本、与公共交通运价合理比价以及政府合理补偿等定价原则,审核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

(七)审计部门 对相关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对车辆运行成本核算的监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做好属地校车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召开由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地管理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

(二)有序推进,确保落实到位。各区准确掌握各类校车的运行方式、规模和具体数量,每学年定期了解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车需求,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方案,建立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建立由政府、街道、家庭合理分担费用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宣传教育,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开展对学生、家长、驾驶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校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教育部门督促各中小学校切实做好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等教育工作;学生监护人拒绝租用或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杜绝采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出行方式。

(四)加强检查,建立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学生上放学交通管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市里将适时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安全工程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