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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细则

[ 作者: 审核:gbtech 发布时间:11-11-21 阅读次数:2035 ]

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使学校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联系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并成立南京市第三十四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第二条 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发生的争议;

2、因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聘任(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调解组织的职责:

1、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教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第五条 调解小组的工作接受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调解小组人员组成(成员为单数):

1、教职工代表2人,由教代会推举;

2、工会代表3人,由工会推举;

3、学校行政代表2人,由校长届时指定。

第七条 调解小组负责人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第八条 调解组织成员应是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举单位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九条 发生人事争议时,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 调解小组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如不愿调解,应作记录,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小组应在一周内经过调查、研究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解小组调解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争议当事人也可不经学校调解直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小组对于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委派2名人员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过目签字或盖章;

2、调解小组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它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而定;

3、调解小组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申辩,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劳动合同、聘书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写成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觉履行,调解小组的负责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工会印章,协议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协议书上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说明的事项;

5、调解不成应作记录,并在调解说明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小组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四条 调解小组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天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申请,要求回避:

l、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小组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小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调解小组成员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由调解小组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人事调解小组的工作主要方式:

学校人事调解小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协调,并实行集体领导,合议议事,独立办理人事争议案件。严格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公正地调解争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形式有:听取情况介绍,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教代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并为群众保密;调阅、复制有关会议记录和资料、档案;对反映群众的一些重要问题和苗头性问题进行调整了解,必要时采取随机抽样调整、明查暗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尽力按有关政策、法规,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学校人事争议问题。对于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对调解未果的案件,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伤害他人。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南京市玄武高级中学

调解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制止纠纷激化。

2、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为民办事思想。

3、定期分析研究教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民事中隐藏的矛盾,加强自我修养。

4、调解必须公正廉明,不徇私情。

5、调解必须做到查明事实,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当事人的隔阂,达成协议。

6、调解工作应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或对处理不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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