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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解读

[ 作者: 审核:gbtech 发布时间:11-11-22 阅读次数:3370 ]

南京市第三十四中学 班主任学习材料

         ()2010年10月

    2007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改革,为全省所有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在全国开创政府出资为学校投保的先例。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签字仪式”上了解到好消息,从本学期起,投保范围从中小学生推广到大学生和在园幼儿,全省有1300多万名学生可享受此免费保险项目。 
  政策解读 1300多万名在校生全部“上保险”
  据了解,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是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的延续。
  大学生幼儿纳入投保范围
  2007年,江苏省政府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专门安排了3000万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专项经费,为全省1000万名中小学生统一买单投保。此项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在全省实施两年。
  江苏省教育厅沈健厅长表示,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保险赔款限额为每个学生30万元。加上之前已经实施的全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制度,我省1300多万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全部纳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范围。
  据沈厅长介绍,此项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首席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共同中标承保。昨天,省教育厅与三家保险公司正式签订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该合同实施时间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每生最高赔付30万元
  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魏赞荣副处长解释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只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寒暑假不包括在内。当然学生在节假日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除外,例如春游。投保费用由政府买单,每年购买一次,投保时间从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每名学生投保费用3元,保险赔款限额为每个学生3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华山总经理告诉记者,每个保单年度中,每个学生的赔偿限额是30万元,其中财物赔偿上限,是每人3000元,意外医疗赔偿上限,是3万元。而每所学校每个保险年度的累积赔偿上限,是1000万元。对于5000元以下的赔款,公司将开设“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对于突发的、责任明显的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将启动应急预付赔偿机制,在3个工作日内按可确定的损失100%支付预赔款。
  新增人群条款参照中小学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意外健康险部总经理王晓春说,受益人群扩展到大学生和幼儿后,条款参照的还是中小学的标准。
  王晓春表示,这两段人群的风险,与中小学是截然不同的——大学老师对学生的看护责任不会像中小学生那么高,可另一方面大学里的非正常死亡率又比较高;而幼儿园的儿童自理能力差,校方应主要尽到看护义务。因此,在投保以后,保险公司也将不断跟进、观察、总结、改进,未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专门针对这些人群的校方责任条款。此外,王晓春还介绍,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一些幼儿园的事故责任,从法律效力上讲,它比《条例》要高。
  案例警示
    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资料,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全省共受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案件3138件,4100多名中小学生获赔,累计赔付金额2103.9万元。王晓春提醒说,而从发案情况看,有个规律值得注意:两个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尤其重要。一个是体育课时段,一个是午餐时段,这两者加起来的事故占报案总数的90%以上。此外,对于特殊体质的敏感人群,学校教师应尤其关注。他提供了部分典型案例,警示学校和家长不能放松安全教育。
  案例A:
  打篮球心脏病发作,赔偿30万
  2008年,南京某中学初二学生小A,在体育课上和同学打篮球,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突然倒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此案例因为是发生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学校放松了对患病学生的监管力度,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因此最终获赔30万元整。
  案例B:
  同学追逐撞到铁栏杆死亡,赔付11万
  2007年11月,南京某中学初二学生小B,在校内跟同学追逐。不慎正面跌在铁质隔离栏铁尖上,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死亡原因系心脏破裂。此案中,学校对绿地围栏的设计采用了铁尖锐顶,是致使该生死亡的重要原因。另一名推搡的学生,其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
  案例C:
  600多学生食物中毒,赔付73万
  2007年11月,常州某小学师生因食用已变质的莴苣丝,造成部分学生陆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接受治疗的学生635名,住院治疗者82名。最终赔付73万元。
  案例D:
  学生跳楼,赔付29万
  2007年11月,镇江某中学初三学生小D跳楼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认为校方教师在学生上课讲话后,采取了不恰当的处理方式,教育方法欠妥,应承担学生死亡的责任。后经多次调解,学校赔付家长50多万元,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条款赔付293571元。
  案例E:
  外出被车撞,获赔20万
  2008年12月,泰州某职校3名学生伪造班主任签名请假外出,共乘1辆摩的,与货车相撞,2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受伤。交通事故中,虽然校方无责任,但作为一个全封闭管理的学校,让学生中午外出,也反映出校方在日常管理上的漏洞,学校要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赔偿20万。
学生自杀 保险不赔
  记者了解到,按照《江苏省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学生自杀等行为。
  1、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学校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2、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学校事先并不知情;3、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学校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4、学校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5、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另外学生的金银、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