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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

[ 作者: 审核:gbtech 发布时间:16-07-22 阅读次数:1511 ]

江苏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19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99-1986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J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GJ39-198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公安部令第61[200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学校

主要包括:

a)  托儿所、幼儿园;

b)  小学;

c)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d) 高等学校;

e)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f) 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

3.2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不燃性的材料,B1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难燃性的材料,B2级材料是指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材料。

3.3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1DB32/857-2005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学校应当按照公安部令第61[2001]的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1.2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4.1.3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

4.1.4  学校应当明确和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消防工作。

4.1.5  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6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4.1.7  下列范围的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